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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2    字号:    

  導讀:是否採取保密措施,歷來就是商業秘密案件的必爭爭議焦點之一。有些企業採取的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缺乏匹配度。之前在很多案件中出現兩個極端優發國際,要麼認為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必須嚴格吻合,只要在保密協議或保密規定中沒有明確寫明商業秘密的名稱就認為沒有針對該商業秘密信息採取保密措施;要麼就認為只要在勞動協議中或其他文件中籠統地提到保密要求優發娛樂官網app下載,就認為企業採取了保密措施。

  最高法院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在判斷是否採取保密措施時要考慮“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匹配程度”。達到什麼程度的匹配程度就可以認定?大量的案件發生後業界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如果僅有籠統的“保密”要求,可否認定企業採取了保密措施?是否要求企業在制定保密措施或簽署保密協議是必須寫明對某項信息採取保密措施才能認定採取了合格的保密措施?雖然這個解釋還是針對“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匹配程度”的判斷標準不是非常明確,但是至少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匹配程度”在日後是司法實踐中,將會成為大量案件的爭議焦點。

  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關于是否採取保密措施的判斷標準並不統一,各地法院都有各自的判斷標準、甚至互相衝突和矛盾。例如,有些法院認為,簽訂與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對應範圍的保密協議書或競業禁止協議、支付保密費用或競業禁止費用可以認定為權利人對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有些法院卻認為,僅僅建立保密制度而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不能認定為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商業秘密權利人僅制定針對所有員工的保密制度、簽訂具備保密條款的格式勞動合同不足以被認定為採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權利人應單獨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並在其中明確規定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範圍等。

  一、于寶奎原系玉聯公司業務營銷員,後成為玉聯公司的股東。2001年和2004年,于寶奎與玉聯公司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于寶奎保守玉聯公司技術經營秘密,洩露機密或利用廠技術機密與廠競爭者,玉聯公司保留追究經濟損失的權利。此外,于寶奎還簽訂《銷售服務責任書》,承諾在職期間或離開公司三年內,不利用原銷售渠道銷售與公司同類的產品。

  二、2002年白兔糖漫畫下載,尚在任職期間的于寶奎成立科聯公司,並通過高薪從玉聯公司招聘技術人員白兔糖漫畫下載,利用其掌握的銷售渠道及其他離職人員掌握的技術信息,生產和銷售經營與玉聯公司同類的設備。

  三、玉聯公司以侵害商業秘密為由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玉聯公司主張的工藝規程、工藝技術參數及銷售渠道構成商業秘密;于寶奎及玉聯公司上述行為行為侵犯了涉案商業秘密。故一審法院判決于寶奎及科聯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于寶奎及科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玉聯公司未對涉案信息採取法律規定的保密措施,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而玉聯公司增加了營銷服務責任書和銷售管理制度兩份證據,表明雙方約定“在職期間和離職三年之內,不得利用原銷售渠道銷售公司同類產品”。

  五、二審法院認為玉聯公司針對技術信息僅制定了原則性的針對所有人員的保密制度,與所有員工簽訂了帶有“保密條款”的格式合同,不屬于合理的保密措施;針對經營信息,玉聯公司未明確保密的主觀願望、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範圍及于寶奎的保密義務,僅限制其一定時間內不得通過原有渠道銷售公司同類產品,故應認定為競業限制約定而非保密措施。

  六、二審法院認定玉聯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與經營信息均不能構成商業秘密,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白兔糖漫畫下載,駁回玉聯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具體到本案中,首先,關于玉聯公司《關于保密工作的幾項規定》,該規定僅有四條,且內容僅原則性要求所有員工保守“企業銷售、經營、生產技術秘密”,在“在廠期間和離廠二年內,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技術生產或為他人生產與本公司有競爭的產品和提供技術服務”,上述規定並未體現涉案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也未存在切實可行的防止技術秘密洩露的措施,在現實中不能起到保密的效果。

  其次,關于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該勞動合同為勞動人事局等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僅在第十一條解除條款中與“嚴重違法勞動紀律、嚴重失職等情形”一並列舉了“乙方要保守甲方的技術經營機密,洩露甲方機密或利用廠技術機密與廠競爭者,甲方保留追究經濟損失的權利”,不能認定為保密措施。

  第三,關于證人證言,本案證人系從玉聯公司到科聯公司工作,其後又回到玉聯公司工作,與涉案雙方存在利害關系,而且其陳述的保密措施也局限于上述規定和勞動合同,不能證明玉聯公司採取了其他保密措施。

  綜上,在本案中,玉聯公司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僅是制定了原則性的針對所有人員的保密制度,跟所有員工簽訂了帶有“保密條款”的格式合同,並未採取“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等確保秘密的合理措施”,因此綜合本案的情況,本院認為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玉聯公司採取了適當、合理的保護措施。關于涉案技術是否是公知技術,考慮到本院已經認定玉聯公司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該技術問題本院不再涉及……關于經營信息是否採取保密措施,玉聯公司增加了營銷服務責任書和銷售管理制度兩份證據,該兩份證據的措施基本一致氣動/電動球閥,為約定“在職期間和離職三年之內,不得利用原銷售渠道銷售公司同類產品”。

  如上所述,本院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保密措施應當表明權利人保密的主觀願望,並明確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範圍,使義務人能夠知悉權利人的保密願望和保密客體,並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露。在本案中上述證據中的約定沒有明確玉聯公司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範圍,也沒有明確于寶奎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而僅限制于寶奎在一定時間內通過原有渠道銷售公司同類產品,該約定應認定為競業限制約定,即使其主要目的可能就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但由于該約定沒有明確用人單位保密的主觀願望、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的範圍、義務人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因而不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條 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于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四)對于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四條 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採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玉田縣科聯實業有限公司、于寶奎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終689號】

  一、在《保密協議》、《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等中僅對員工提出簡單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未對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範圍、保管措施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因缺乏應具備的可識別性而無法被認定為“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例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濟南東方管道設備有限公司與李家濱、劉興新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5)魯民三終字第156號】認為,”東方管道公司提交的《企業管理制度》、《勞動合同》中亦僅是對員工提出了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要求,對于其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範圍、保管措施等並未明確規定,不能證明其對上述銷售合同、發票採取了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綜上所述優發娛樂官網app下載,原審法院認定東方管道公司主張的涉案客戶名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不構成商業秘密,並無不當。“

  案例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佛山市恆德力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佛山市阿瑪達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粵06民終514號】認為,“本案中,上訴人恆德力公司認為其與胡海龍、楊發鬆所簽《勞動合同》中關于保密義務條款的約定屬于雙方關于商業秘密的約定,並據此認為該公司已經採取相應保密措施。但該《勞動合同》關于保密內容的條款只是簡單約定保密義務及責任,並未具體詳盡約定保密內容,保密範圍等具體保密措施。這種簡單的約定,無法使合同相對人明確得知哪些內容屬于保密範疇,哪些內容屬于權利人的技術信息秘密和經營信息等不為外人所知的範圍,即保密措施的可識別度有限。如果以此作為限制合同相對人,明顯對合同相對人不利。”

  案例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佛山市皇雅家具有限公司、李德茂侵害商業秘密糾紛【(2018)粵06民終8097號】認為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審查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有效性:權利人所採取的保密措施要與被保密的客體相適應,以他人不採取不正當手段或不違反約定就難以獲得為標準;

  (2)可識別性:權利人採取的保密措施,足以使全體承擔保密義務的相對人能夠意識到該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上訴人皇雅公司提交的《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第二、三條約定了被上訴人李德茂在上訴人皇雅公司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的競業禁止、限制性義務;同時,在第六條第1、2點明確了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範圍和內容。對于雙方約定的上述內容,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正如本判決上文所述,《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第六條第1、2點屬于寬泛的商業秘密範圍,既未明確經營信息的秘密點,也未明確上述經營信息與公知信息的區別,從保密義務人的角度而言,無法識別具體的保密內容和要求,即缺乏保密措施應當具備的可識別性。綜上,依上訴人皇雅公司現有證據,尚不能認定其請求保護的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一審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四: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沈陽市標牌制造廠與人蘭玉忠、王麗娜、沈陽市伊渤倫標牌制造廠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2004)沈民四權終字第4號】認為優發國際,,“本案中,上訴人對其商業秘密的範圍並不清楚,因此沒有相應證據證明上訴人採取了合理、適當的保密措施。上訴人主張其採取保密措施的證據有1991年的會議紀要、檔案升級的證明。關于會議紀要白兔糖漫畫下載,其上沒有記載上訴人所涉的商業秘密究竟是什麼白兔糖漫畫下載,哪些人員應該對哪些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只是在會議紀要上強調“反內盜”。關于檔案升級,只能證明上訴人單位的檔案管理達標,並不能作為上訴人對具體商業秘密採取合理、適當保密措施的依據。”

  案例五: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杭州博日科技有限公司與呂才樹、杭州瀚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16)浙0110民初17163號】認為,“保密措施應具體、有效,能夠防止信息洩漏。如果保密制度以及其中的保密措施是泛泛的優發娛樂官網app下載,沒有明確具體的保密信息和保密範圍的優發,一般不能認定保密制度中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本案中博日公司是否對上述秘密點採取了保密措施,本院認為:一、博日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制定並實施的《博日技術保密協議》及其與被告呂才樹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的保密範圍均僅有“博日公司的新項目、新設計、特殊生產工藝及專利技術;生產流程、工藝圖紙、作業方法……”的籠統約定,該些約定不能與博日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秘密點形成明確的對應關系白兔糖漫畫下載。呂才樹亦不能因該些約定明確認識到博日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秘密點系其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

  案例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山斯瑞德環保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與陳奉榮氣動/電動蝶閥。、陸利威侵害經營秘密糾紛【(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85號】認為,“斯瑞德公司反映,其對涉案經營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主要體現在設定電腦開機密碼以及勞動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劉浩在其公司使用的電腦設定有開機密碼。而從斯瑞德公司與陳奉榮、陸利威、劉浩簽訂的格式化的填充式的中山市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的內容來看,該保密條款實際已包括了保密以及競業禁止條款,所列的商業秘密的範圍廣而復雜,其中包括了很多顯然不屬于商業秘密的資料。從本案證據來看,不能認定斯瑞德公司為防止有關信息洩露採取了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綜合上述分析,本院認定斯瑞德公司主張權利的客戶聯系表及產品照片不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不構成斯瑞德公司的商業秘密。”

  案例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富日實業有限公司與黃子瑜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2010)滬高民三(知)終字第45號】認為,“富日公司主張其關于日商“森林株式會社”的特定交易信息為其商業秘密,但本案中並無證據表明富日公司對上述合同及相關附件採取了相關保密措施。富日公司雖辯稱,其與黃子瑜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系其對本案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的保密措施,但該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本合同後,五年內不得與在解除本合同前與甲方已有往來的客戶(公司或個人)有任何形式的業務關系。否則,乙方將接受甲方的索賠”,由此可見該條款既沒有約定富日公司(甲方)哪些信息是商業秘密,也沒有約定黃子瑜(乙方)應對哪些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故上述第十一條第一款之約定應認定為競業禁止條款。而且該條款僅約定了限制黃子瑜擇業自由的內容,而未涉及因此限制而應支付的補償費優發娛樂官網app下載,在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富日公司曾支付給黃子瑜相關補償費用。因此,富日公司並不能援引上述條款主張黃子瑜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富日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體現在銷售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日商“森林株式會社”的特定交易信息,尚不能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案例八: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鄭州市國達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與南京耀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白兔糖漫畫下載、秦曉明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7)蘇8602民初8號 】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的保密措施是其與被告秦曉明簽訂了《企業員工保密協議》氣動隔膜閥、《銷售總監承諾書》,以及《保證書》中競業禁止的約定。而《企業員工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內容及範圍”並未涉及具體信息,故使相對方無法明知具體的保密客體,以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同時,前述協議及《保證書》中約定的被告秦曉明或家人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告國達儀器公司相同的業務或銷售同類產品,亦不得與原告公司客戶進行業務聯系等,為單純的競業禁止條款,其未明確用人單位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具體信息範圍。另,原告國達儀器公司與被告秦曉明簽訂包括前述競業限制內容的協議後,原告既未書面約定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被告秦曉明支付過合理的補償費用。因此,原告主張為保密措施的上述協議等,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保密措施。”

  三、商業秘密權利人不僅應當明確保密信息的具體內容,有內部管理規則的還應保證公開、送達義務人。

  案例九: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理想藝術培訓學校與何華華、湖南塞上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及長沙市岳麓區楚卓美術培訓學校、桃源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2017)湘01民終3071號】認為,“合理的保密措施有以下構成要件:1.商業秘密持有人具有保密的主觀意願,即持有人明確知道商業秘密的存在,並且不願同行業競爭者知悉;2.需保密的內容要具體明確白兔糖漫畫下載,即保密措施中明確保密信息的內容,允許傳播的範圍,信息的知情者義務;3.要有具體的保密行為,即必須採取物理性的防範措施。本案中,新理想學校、楚卓學校與何華華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約定“保證甲方的商業秘密優發娛樂官網app下載,不得向傳媒界或任何第三者透露本合同的具體內容及在簽署談判過程的甲方商業秘密”,以及新理想學校制定的《教師管理條例》顯示“保守學校的商業機密,嚴禁向外界洩露本校的招生方式和教學管理方法、教學課程安排、收費標準等”,上述約定和條例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商業秘密是否包括學生名冊、培訓方案等。且何華華否認收到《教師管理條例》,新理想學校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何華華收到或知曉上述條例優發娛樂官網app下載。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新理想學校對其主張的《學生名冊》與《美術專業培訓方案》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院予以支持。”

  四、在商業秘密權利人未明確具體的保密內容的情況下,若權利人能舉證證明公司成立以來只進行了一項具體的研發工作,可認為採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案例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丁文剛、週先軍、成都瑞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成都偉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14)成知民終字第75號】認為,“在本案中,偉途公司採取了制定員工手冊、要求員工簽署保密聲明等措施,上述資料中雖未明確具體的保密內容優發國際娛樂官網多少!,但偉途公司成立以來僅進行了案涉項目的研發工作,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偉途公司對案涉信息具有保密的意願,其採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

  案例十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寶新等與廣東日美燈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2009)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7號】認為,“本院認為,李寶新與日美燈箱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簽訂的《保密及競業限制合同》是自願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確認有效,雙方均應遵守。雖然李寶新與日美器材公司、日美傳媒公司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但日美器材公司、日美傳媒公司屬日美燈箱公司的關聯公司,李寶新在與日美燈箱公司中的保密協議中已承諾保密的範圍不限于日美燈箱公司的商業秘密,還包括了日美燈箱公司的關聯公司的商業秘密,該承諾對李寶新有約束力,李寶新對日美器材公司、日美傳媒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有保密義務。兩上訴人上訴稱保密協議無效、日美器材公司、日美傳媒公司未採取保密措施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十二: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李雪鳳、安拾代(上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2018)桂0103民初12969號】認為,“原告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後,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並未約定原告的關聯公司北京積木時代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商務專員保密制度適用于原告公司及被告,也未約定被告與樂融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保密及知識產權協議》等繼續對原、被告發生效力,原告據此主張被告負有約定的保密義務,本院不予採信。”

  六、商業秘密權利人不能證明員工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所任職務時,仍可依據相關業務單據,證明該員工具備接觸、掌握有關商業秘密的途徑,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案例十三:溫嶺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超靈陶瓷閥有限公司與李愛慶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台溫知初字第32號】認為,“依照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被告的職位為駕駛員,但被告在擔任駕駛員職務期間,有時也以業務員身份送貨,因此,雖然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的職務在簽訂保密協議時已從駕駛員轉為銷售員,但原告提供的被告以業務員身份簽字的發貨通知單可以證明被告知道原告單位一定的銷售渠道與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因此,被告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原告超靈公司系高新技術企業,並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因而其有相應的銷售渠道和客戶資源,同時擁有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因此,原、被告自願簽訂的保密協議,可以作為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組成部分,保密協議主體適格。”